案情回顾
某工程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盛某、宋某分别持股99%和1%。2023年,在工程公司与某商贸公司涉诉期间,两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至10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完成后,**判决工程公司向商贸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执行阶段,因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商贸公司遂诉至**,主张盛某在297万元、宋某在3万元内对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
**认为,工程公司在与商贸公司诉讼期间办理减资手续,应当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商贸公司,但该公司未履行此义务,违反法定减资程序。
盛某、宋某通过减资免除了后续出资义务,实质效果等同于抽逃出资。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两股东作为减资决议的作出者,应在不当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支持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盛某、宋某对生效判决在工程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本案中,两股东在诉讼期间违法减资,造成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行为本质上构成抽逃出资,故应依法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警示提醒
为避免类似法律风险,公司股东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经营亏损或为持续经营需要时,应当依法办理减资程序,不得通过恶意或违法减资达到逃避出资义务的不法目的。合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正道。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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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白
19小时前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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