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日
文号:甬政办发〔2025〕XX号(待官方正式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宁波市行政区划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住所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经营主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第四条【承诺确认】 在本市设立的经营主体,其登记的住所默认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另行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负责。
第五条【申请人责任】 经营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 (一)违法建筑; (二)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 (三)住宅(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四)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它建筑。
第七条【适用行业】 从事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以创意、智力服务为主且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允许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集中办公场所】 允许经营主体将集中办公场所登记为住所。集中办公场所应当符合多个经营主体共同开展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第九条【产业园与工位号】 允许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高新园区、创业孵化园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工位号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第十条【商务秘书企业】 允许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经营主体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被托管企业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人员等条件。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特殊规定】 从事部分修理业(机动车维修除外)、居民服务业、道路运输业、****等以提供服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登记其住宅(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住宅登记条件】 对从事软件开发、文化创意、股权投资、动漫设计等以创意、智力服务为主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餐饮(不包括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娱乐、洗浴、酒吧等对周边环境易产生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不得以住宅(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允许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但应当符合乡村振兴等产业目录导向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第三章 登记材料
第十三条【材料清单】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租用**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或商场摊位或柜台的,提交租赁协议、所在市场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以住宅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承诺书; (六)以商务秘书托管、工位号注册的,提交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证明原件及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合同、产权归属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职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将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十五条【列入经营异常】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经营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住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依法作出列入经营异常**等决定。
第十六条【特定场所监管】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或者违反文物建筑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广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同时废止。
政策要点
核心突破:
- 住宅登记解禁:对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智力服务为主的行业,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
- 集中办公认可:允许多个经营主体共用集中办公场所登记
- 工位号登记:园区、孵化器等可提供工位号作为住所
- 经营场所分离:住所与经营场所可分开登记,实行"一照多址"
创新亮点:
- 明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
- 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动经营、网络经营场所)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征求意见情况:该办法于2025年2月5日至3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反馈,其中1条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的建议已被采纳。
说明:本办法内容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及征求意见版本整理,正式文本以官方最终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