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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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版)

文件编号:长市监发〔2024〕18号
发布机关: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25年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市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三条【托管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集群市场主体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以托管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市场主体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即商务秘书公司或托管企业)的住所作为托管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第六条【托管服务合同】 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集群市场主体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为代理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集群市场主体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市场主体。


第二章 住所托管服务的申请

第七条【托管机构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一)从事企业代理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 (四)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八条【托管机构资质】 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租赁房屋作为提供托管服务住所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条件等。

第九条【经营范围】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包含"商务秘书服务"的表述。

第十条【住所变更】 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住所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排处理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终止托管】 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歇业备案。在全部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完成相应登记后,方可终止住所托管服务。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材料】 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集群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住所变更要求】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自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登记起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解除托管关系】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应当自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不得申请集群登记的市场主体】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三)**、****、证券服务、**、典当行业的市场主体; (四)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可申请集群登记的特殊个体工商户】 下列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在互联网上从事商品**或者零售的; (二)在互联网上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家庭服务、搬家运输等专业服务的; (三)提供网上视频服务的。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的义务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的配合义务】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督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它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阻碍执法。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市场主体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市场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经营者的主体***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话及与集群市场主体约定的****;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 (五)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信息保密】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 托管机构应当建设本机构的门户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集群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与联系】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托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当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集群市场主体失去联系的,应当在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失去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

第二十二条【集群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并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信用监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和支持托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要点

根据文件解读,本次修订主要包括:

  1. 更新集群注册适用范围:最大程度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2. 完善集群登记规范:规范集群注册行为,防范集群注册风险
  3. 放开外商投资限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长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不再限制,进一步释放外商投资企业活力
  4. 健全托管机构准入机制:明确了托管机构需成立三年以上、无违法记录、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条件
  5.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联系、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防范监管风险

说明:本办法根据多个官方来源和媒体报道的片段内容整理而成,涵盖了文件的主要结构和条款。如需获取官方完整版本,建议访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长沙市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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