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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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穗南府办规〔2025〕1号
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1月3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集群注册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在南沙区内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托管机构管理

第八条【资质要求】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一)经营范围包含"商务秘书服务"的表述;

(二)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综合保税区、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能够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园区的资质文件以及园区运营主体、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同意其使用相关场地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有**许可证;

(四)用于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资料;

(五)符合南沙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经区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等招商部门及镇街同意引进的托管机构,应持有有关部门或镇街出具的书面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对托管机构的组织机构、经营****、工作制度、风险管控措施、服务能力、服务合同、场地条件等进行评估,提供行政指导,对外公示托管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住所变更】 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住所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排处理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终止托管】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或出现法定解散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服务或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其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集群市场主体已全部完成变更住所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集群注册登记】 托管机构代办或者集群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时,应当提交集群注册托管服务同意书及合同。托管机构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已向登记机关归集托管地址发放等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的,可以提交电子版文件。

登记机关在集群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集群市场主体在对外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完整标注营业执照住所信息。

第十二条【集群注册行业范围】 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无需固定经营场所的行业可以申请集群登记。但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适用集群登记:

(一)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公司、融资性**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许可审批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从事娱乐业、住宿业、餐饮业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集群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从维护****、市场秩序、公共利益等因素考虑,认为不宜进行住所托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适用情形】 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变更与注销】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托管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托管合同】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合同,明确托管服务的期限、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解除事由、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市场主体名册和档案,主要包括: (一)经营主体名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主体出资人信息及主体***明;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登记联络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四)托管协议; (五)定期联系及信息核实记录。

第十七条【联络员制度】 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集群市场主体联系人,负责代收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服务,并配合登记机关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信息保密】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义务】 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完成: (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二)督促指导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年报、公示信息、办理税务申报; (三)协助清理**停业未经营主体; (四)发现违法线索立即通报登记机关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条【熔断机制】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可暂停其新办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标注异常状态)或不配合处理投诉举报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入驻总数10%以上;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义务,导致集群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超过托管总数30%;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四)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动态监管】 登记机关建立托管企业和集群市场主体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风险预警】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对以下异常情况进行预警: (一)同一托管机构登记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短期内增长过快; (二)某地投资者集中投资同一行业; (三)同一主体投资设立过多集群市场主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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